是按照民間風俗習慣
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在婚前由男方給付女方的
數(shù)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
若是男方給了彩禮后兩人因不和
男方要求退還彩禮
到底該不該退?
案件回顧:
2020年12月底,原告雷某與被告楊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確認戀愛關系,并在2022年2月17日按農村習俗收取雷某一家彩禮128000元,楊某一家處于禮節(jié)回退12000元,實際收取116000元。此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光里,兩人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現(xiàn)因楊某疏遠雷某,甚至不回家,雷某認為雙方無法繼續(xù)相處下去,于是提出分手并要求楊某返還彩禮。
楊某對此表示,我是因為要回娘家照顧生病的母親,并且雷某知曉此事。兩人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感情逐漸破裂,而自己在這段感情和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太多,男方婚前悔婚的行為不僅給自己在精神和心理上都帶來了傷害,還讓自己的婚姻問題成了親戚、鄰居甚至是同事飯后的閑聊話題,雷某應當為悔婚的行為給予她相應的補償,不同意退還全部彩禮。
法院審理結果:
最后,在承辦法官對雙方當事人悉心勸導、釋法明理下,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
楊某一家自愿退還雷某家彩禮金 8 萬元、金戒指一枚,彩禮在 2022 年 5 月 10 日前退還 4 萬元,剩余 4 萬元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金戒指當庭退還。(2022年5月11日下午2點承辦法官應楊某一家請求,將4萬元彩禮返還至雷某家)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官提醒: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非兒戲,人生大事,大家還是要謹慎為之,同時我們要積極推進移風易俗,倡導正確婚戀觀,引導社會良好風尚,幸福小家庭,和諧全社會!(吳 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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