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成等7人為賺取手續費,在明知他人可能實施網絡詐騙等犯罪所得資金的情況下,仍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助收款轉賬和提供微信、支付寶賬號幫助支付結算,其中,5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被告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三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黎平某酒店組織被告人銀某龍、吳某林、吳某忠、夏某超利用其銀行卡等支付賬戶幫助他人洗錢,以上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通過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及其資金賬戶幫助轉賬,其轉賬資金分別為13.5萬元、7.5萬元和20.8萬元,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時還查明被告人吳某堂、吳某林、吳某忠、鄧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幫助支付結算,流水金額分別為229萬余元、44萬余元、33萬余元、57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因被告人吳某林、吳某忠觸犯兩罪,法院遂擇一重罪處罰。以上7被告人按幫助轉賬的資金數額獲取1%至7.5%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被告人周某成等5名被告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吳某堂、鄧某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并綜合考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該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
不要輕信網絡上“低息貸款”或“高收益投資”等虛假信息,不要輕易將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銀行賬號、密碼、短信驗證碼等信息透露給他人,對于收到的各類信息要多方驗證,不要輕易點擊識別短信、微信中的不明鏈接、二維碼,下載存在安全風險的應用程序,網購、貸款、投資等尋求正規渠道,識別并抵制“中獎”“刷單返現”“高薪兼職”等詐騙信息,切實增強識騙意識,提高防騙能力,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更不要為了獲取所謂高額回報,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電話卡、微信、支付寶等幫助犯罪分子提取、轉移詐騙資金,或者從事販賣銀行卡、電話卡等違法犯罪活動,觸及法律紅線。(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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