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個人為了謀利,非法將自己的銀行卡信息、微信號、手機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時,事實上就可能成為電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將其名下的七張銀行卡、手機微信等有償租借給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提供轉賬、取現等幫助,非法獲利1500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故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提醒:
如果發現周邊有收卡、賣卡等不法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廣大群眾要時刻保持警惕意識,增強法律意識,保護好個人隱私,不要被所謂的“高價收卡”沖昏頭腦,切勿被蠅頭小利迷惑雙眼,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租售給他人進行轉賬,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兇”。(林仙情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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