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19年2月底,被告人石某某通過之前認識的緬甸詐騙團伙管理人員了解到,每介紹1個人到緬甸詐騙團伙實施詐騙,詐騙團伙就會按人給予其相應報酬。為牟取不法利益,石某某先后兩次組織、招募17人(次)到緬甸賀島、南鄧等地實施電信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偷渡時間、線路、車輛均由石某某指揮、安排。同時查明,石某某通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違法所得3000元。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訊問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證據,在法庭辯論階段圍繞案件事實、證據、量刑方面發表了公訴意見,并對被告人進行了法庭教育,通過教育,被告人對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反省,并真誠悔罪,自愿接受法律的懲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大人民群眾切勿罔顧國家法律,心存僥幸,采取偷渡的方式逃避邊防檢查,非法出入國(邊)境,更不能非法出境從事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否則終將被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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