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深入了解案件后,得知原告為廣西人,被告為本地人,2010年,二人在廣東務工時相識并戀愛,后發展成為戀人并且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生育兒子王某某,婚后雙方時常因瑣事產生矛盾,2020年起,因雙方感情不和開始分居生活至今,故盧某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希望法院判決離婚,兒子由被告王某撫養,王某自行承擔撫養費。法官本有心說服二人和好,但通過了解雙方因長期爭吵導致溝通已沒有可能,原、被告執意要求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費的問題一直爭議不斷。因原告已回廣西,其兒子一直跟隨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考慮到疫情防控和減輕當事人負擔,法官采用遠程調解的方式,以案釋法,經過多次溝通,雙方終于在子女撫養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主動當庭兌現子女撫養費7200元,最后,法官陪同被告一起將撫養費送至被告的家里交到其家人手中。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夫妻因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最終會走向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是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由一方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家事案件涉及民生百態,社會關注度極高,在調解中,法官應該引導當事人冷靜思考,以親情為導向,以法律釋明理,既注重矛盾的化解,也彰顯了司法為民的情懷,更好地體現司法規則引領和價值引導作用。(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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