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未能證明轉賬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還款的表示,被認定為借款關系成立。若借款人抗辯轉賬系贈與行為,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將認定借款關系成立。至于情侶間的為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該部分款項不能認定為借款。
【基本案情】
葛某某與吳某某于2019年7月1日相識,之后發展為戀人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2020年10月26日二人分手。因吳某某搞微商代理某產品、還花唄、付房租等需要資金,葛某某在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間通過微信向吳某某發紅包或轉賬共計58920.04元,并支付15035元購買4部手機(蘋果11Pro一部8199元;vivo手機一部1338元;小米手機一部999元;一加手機一部4499元)給吳某某,其中2部手機給吳某某經營微商使用、另2部手機給吳某某父母使用。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4月23日,葛某某又向吳某某微信轉賬共18947.2元。葛某某每月收入為5000元左右,其向吳某某發紅包或轉賬的資金有部分是從支付寶借唄、京東金條等平臺借出。在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吳某某多次向葛某某表明自己經濟困難,需要資金:如“其實我想跟你借錢不知道可不可以”、“能不能再借我一千”、“我會一一都還給你”、“欠的錢,我會還上的”,“我剛剛在分期樂上借錢,應該是上次逾期了,現在借不了,你能不能再借我一點,上班了還你,我現在不知道找誰了”。同時查明,葛某某與吳某某戀愛期間共同租房居住每月房租租金為564元,每月租金均由葛某某轉給吳某某后,由吳某某向房東支付。另查明,吳某某在2019年 7月6日至2021年4月23日,吳某某向葛某某發紅包或轉賬共計24447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主要考慮兩個要件:一是雙方是否有借貸合意;二是雙方是否存在款項支付。首先,在二人微信對話內容中,對吳某某明確向葛某某借款的部分,雙方在庭審中對該部分轉賬均認同為借款,予以認定。對有爭議的部分轉賬,雙方雖未對轉賬的性質做出明確約定是借款還是經濟幫助或贈與,但在轉賬行為發生之前,吳某某均向葛某某明示或暗示自己經濟困難,而葛某某為幫其渡過困難,自己從網絡借款平臺上借錢又轉賬給吳某某。對該部分款項葛某某雖未直接說明是借款,但其已經表明該款需要還。可以認定吳某某在葛某某催討時承諾歸還借款,二人之間達成了借貸合意。葛某某向吳某某微信轉賬“30元、50元、520元”等款項,本院認為系二人以增進情感為目的,雙方共同消費,且戀愛期間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調整范圍內.對于這類轉賬不能認定為借款。
后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二審法院認為,雖雙方在轉賬之時并未備注該對應爭議款項為借貸性質,但葛某某基于吳某某經濟困難,急需用錢而轉賬或者發紅包給吳某某。按照日常經驗法則,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雙方對于彼此間發生的爭議轉賬及紅包視為默認達成借貸合意,并已實際發生款項支付,符合民間借貸的法定要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情侶關系并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系,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無特殊影響。民間借貸的基本事實包括兩大要素,即借款合意和款項實際交付。在司法實踐中,因涉案金額常常分數十筆交付,部分款項數額較小,或有零有整,不少案件還涉及相互間錢款往來,故對于是否成立借貸關系,哪些款項在借貸關系范圍內是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此法官特別提醒,在資金往來關系過程中,應注意留存借款的相關證據,確保能夠在訴訟中更好依法維護自身利益。
【法官寄語】
熱戀中的情侶難免有金錢來往,但即使熱戀中的情侶情愿為“真愛”買單,也要切記保持理性,培養健康的戀愛觀,金錢并不是表達愛意的唯一方式,都應當以社會基本道德約束自身,提升道德感、邊界感、敬畏感。(吳曦晨、吳秀姑)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