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原告稱2016年6月被告向自己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自己以現金方式交付給被告。之后,自己多次催要均無果。原告當庭出示了借條一張。但被告只認可借條,否認實際收錢,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
隨著法庭調查的深入,根據現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真相逐漸浮出水面,借款事實存在。但雙方仍對是否約定利息存在爭議,且原告也未提出相應證據。由于被告拒絕調解,法官當庭不再組織調解,宣布閉庭。
考慮雙方系叔侄關系,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糾紛。法官雖然完成了法定程序,也查清了案情,但并沒有一判了之,而是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并釋明法律后果及利害關系。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案件屬于妨害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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