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2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黃某生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以每斤0.5元勞務費雇傭被告人黃某輝在甕安縣建中鎮以6元至14元不等的價格向煙葉種植戶尚某某、袁某某、蔡某某等收購煙葉9300余公斤,煙葉總價222016元。被告人黃某輝獲利9379元。煙葉收購后,被告人黃某生分別向被告人趙某支付運費10300元、向被告人余某樂支付運費3500元,讓其將案涉煙葉分批次運往湖南省永州市,后途經甕安縣甕安北高速路口被甕安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查獲。
甕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輝、趙某、余某樂、黃某生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運輸煙草制品,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輝、趙某、余某樂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及綜合被告人黃某輝、趙某、余某樂已向公安機關繳納其全部非法所得等情節,判決被告人黃某生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被告人趙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被告人余某樂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黃興輝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查獲的煙葉依法予以沒收。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條第一款“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及第二十一條“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
【法官提醒】煙草煙葉均屬國家特許經營范圍,廣大市民需要從事煙草煙葉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否則涉嫌違法;廣大貨運司機朋友也要提高警惕,未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也不能運輸煙草煙葉,否則也會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