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劉榮廷)日前,錦屏縣法院出動干警17人民工和30人,依法對錦屏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執行的錦國土監字(2004)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予以強制執行。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歐某某和其父多次向錦屏縣鐘靈鄉國土資源所要求在溝畝溪(地名)其被水沖沙壓的責任田上建房。并于2003年11月16日向國土資源所交納1500元辦證費。
被申請人在未取得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于2003年農歷10月間,在鐘靈鄉高寨村溝畝溪處占用集體發包的責任田擅自占用耕地82.4平方米建木房三間三層。
2004年4月6日經錦屏縣國土資源局巡查,被申請人占地建房區域屬基本農田保護區塊范圍。4月7日該局向被申請人歐仁燈送達了《自行拆除通知書》,但歐仁燈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為此,在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該局依法對被申請人歐仁燈作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耕地,恢復土地原狀,并處以罰款1234.50元的錦國土監字(2004)06號行政處罰決定。嗣后,被申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該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申請執行人錦屏縣國土資源局向錦屏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受理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2005)錦法執字第2號限期執行人命令。在限期內,被執行人歐仁燈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人員亦多次到被執行人家中作法律思想工作,被申請人均表示不愿意自動履行,于是錦屏法院作出強制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