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協議不公平法院判條款無效
陳卯因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稱,網站注冊的用戶協議是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應認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本案應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上海市一中院撤銷原審裁定,重新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上訴人通過被上訴人的走秀網購買物品,必須先注冊簽訂走秀網用戶協議,然后才能下單購物,該用戶協議是一種格式合同。用戶協議中雖注明了“有關爭議,應提交深圳走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條款,該管轄條款也屬明確、唯一,但因網站沒有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協議管轄條款;又因協議管轄條款作出了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嚴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故裁定該網站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本案中,雙方約定上訴人的收貨地址為上海市徐匯區南丹東路168號6號701室,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審法院轄區,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點評:針對網站格式化的協議管轄條款如何認定,在民事訴訟法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審理此案適用實體法規定,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終確認原網站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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