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結果讓小珍家人和安徽農大均無法接受。雙方均提出上訴。小珍的家人要求安徽農大承擔小珍后續治療費并增加賠償金額。安徽農大則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要求。
在二審中,雙方就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展開激烈辯論。小珍的代理律師認為,安徽農大教務處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小珍有考試舞弊行為,且對小珍的處分不是安徽農大的學校決定行為,而是由該校教務處直接作出,按照規定,教務處無權對學生作出任何處分決定。
“教務處將處分決定公告全校的行為沒有合法依據,也沒有按規定將處分告知小珍的家長。直到小珍發病,學校也未進行任何復查。”小珍的代理律師說,綜上,被上訴人的處分行為明顯違法。
校方委托代理人則認為,學校對小珍的處分是合法的管理行為,對記過處分證據材料也沒有永久保存的法律依據,不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小珍得的是應急障礙,是一因多果,跟她易感體質、就業壓力和家庭婚姻等因素都有關。雖然該代理人也承認,不應該以教育處行文,但他同時認為,這對本案沒有影響。
處分決定與疾病是否有關系
一審時,法院曾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小珍精神分裂癥與安徽農大處分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結果顯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校方委托代理人認為,一審判決中認定小珍因考試作弊誘發起病,并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考試中未作弊,所以小珍在該事件中具有重大過失,不能得出由雙方分擔損失的結論。同時,按照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小珍家人從2003年得知小珍患病后至今,訴訟已經超過時效期,應該予以駁回。
小珍代理律師提出異議,認為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算起。“由侵害引起”的證明是由2011年12月的司法鑒定作出,訴訟時效應從此時算起。
記者在庭審后得知,校方委托代理人曾任小珍大三下學期的代課老師。他告訴記者,小珍當時病情不是很嚴重,學習成績也還不錯。“對于小珍的身體狀況深表同情,但學校是依法履行教育職責。若是對維護誠信教學秩序的行為進行否定,將會造成不良的社會效果”。
8月28日,此案二審開庭后,并未當庭宣判。(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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