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寧波高新區上王村出了件奇事,公公和兒媳為了拆遷而結婚,想以夫妻投靠名義把兒媳、孫女的戶籍遷移到村里,以此多分錢。當戶口申請材料被退回來后,公公和兒媳以"不作為"之名將公安局告上了法庭。22日,法院當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背后
結婚是沖著金錢去的?
村民陳師傅說,去年7月5日,村里開起了土地征遷動員大會,9月21日就聽說村民陳××與自己的兒媳賴某結婚了。一開始大家感覺有些不可思議。沒多久大家漸漸明白了,陳××離婚原因其實不簡單。村民們認為,賴某愿意放下面子,與自己的公公結婚,實際上是沖著金錢而去的。
村民說,村里有經濟合作社,只要是社員每年都能得到分紅,比如去年的分紅是人均4.8萬元。上王村黨支部書記周永躍說,村里的村民以農業戶口為主,也有部分是非農戶口。非農業戶口的村民只能在計劃生育、小孩入學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但是不能享受社員分紅提成待遇。
村民陳××的妻子王某是一名下鄉知青。隨著國家政策調整,她的戶口變成了農轉非。而他們的兒子陳×,也是居民戶口,現為寧波某家具城的老板。兒媳婦賴某雖然是農業戶口,但在外村。根據上王村政策,如果賴某的戶籍遷入本村,她也可以享受社員福利待遇。另外,還可額外獲得至少100萬元的房屋拆遷補償。
去年七八月間,陳×與賴某辦理了離婚手續。9月17日,陳××與王某在鄞州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9月21日,陳××與賴某登記結婚,賴某8歲的女兒小陳,則由賴某監護。同日,原告陳××向被告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賴某、小陳的戶籍遷移。
"如果法院判決下來,公公和兒媳婦這樣的做法也能成的話,那接下去會有更多的村民去效仿,整個村子就要亂套了。"上王村村主任張凱龍說。
庭審現場
原告:公安不遷戶口屬違法
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對原告戶籍遷移事宜進行了調查詢問。被告工作人員口頭告知原告,要取得原告陳××所在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并將申請材料退回。
陳××認為,他的戶籍遷移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理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行為屬行政不作為,因此于2013年1月4日向江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寧波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不作為違法。
被告:不會縱容亂倫行為
寧波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辯稱,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戶籍登記需要村集體協助辦理,村集體應為戶籍遷移開具證明。因為上王村村委會以不合社會公德及倫理規范為由,拒絕給陳××開出相關證明材料,故而原告在申請戶籍遷移時,并未出具該項材料。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補充材料,應去村民委員會蓋章證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不存在所謂的行政不作為。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之所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江東法院給出的依據是,被告工作人員在收到原告的申請后對原告進行了口頭答復,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員會的同意戶籍遷移的證明。據有關規定,被告工作人員已對原告進行了口頭答復,并告知其應取得村民委員會證明,程序上并無不當,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行為。
庭外說法
法官:假結婚嚴重破壞公序良俗 或構成詐騙罪
審理此案的翟法官認為,虛構婚姻事實以獲取金錢利益的行為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如若任其發展,則很有可能使得傳統道德逐步淪喪。如本案原告陳××與賴某原是公公與兒媳的關系,卻因受利益的驅動,分別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而因其不屬于禁止婚姻登記或婚姻無效的情形,民政部門給其頒發了結婚登記。雖然其領到了合法的結婚登記證書,但該行為出于非法的目的,同時事實上仍保留著與原配偶的"事實婚姻",應當說,原告的該種行為是對社會基本倫理道德的肆意踐踏,是一種不能容忍的行為。
江東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長吳啟賢說,陳××和賴某結婚雖然看起來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但卻可能構成詐騙罪從而被判處刑罰。他說,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虛構婚姻事實從而騙取拆遷補償安置款等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記者 姜棟葉 萌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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