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千戶居民告新樓擋光
“億海陽光”樓盤位于皇姑區向工街38號,是由遼寧億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據了解,按照規劃,該樓盤共有13棟樓,包括多層、小高層、高層,其中高層樓高達107米、33層高。
該樓盤自2010年開建以來,糾紛不斷。因該樓盤跨度大,周邊與向工街、漣水街、明廉路等毗鄰的多層居民樓僅有一路之隔。“億海陽光”高層樓不同程度擋了周邊居民樓的采光,鬧得周邊鄰居怨聲載道。
家住明廉小區臨街雙陽套間的劉先生稱:“億海陽光”沒建前,自己家從早到晚都能見到陽光,可現在只能在早晚時候才能看到幾縷陽光。因為“億海陽光”高層樓高,造成自家絕大多數時間里滿屋都是暗的。
回應:開發商負責補償擋光費
據稱,“億海陽光”擋了1000余戶居民家的采光,引得周邊鄰居四處投訴、四處尋找相關部門要求解決處理。經過多方工作,遼寧億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答應給居民發放“擋光補償費”。
隨即,公司成立了擋光辦,安排銷售總監王曉東任擋光辦主任、員工高曉輝任工作人員,專門負責為擋光居民們辦理擋光補償事宜。
投訴:補償標準不一倆“蛀蟲”露餡
這一消息曾令被擋光的居民高興不已,可不久,他們發現又出現了新問題。居民老王透露,擋光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不一樣,有的多,有的少,還有的雖然兩家只有一墻之隔,但有的給補,有的就不給補。居民老劉透露,拿到補償多的居民都給人家“上炮了”,人家拿了錢能不多給點嗎?這一傳言,引起了更多居民們的不滿和騷動。
居民們找到“擋光辦”紛紛詢問擋光補償標準,可一直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居民們又開始了投訴,相關部門相繼介入展開調查。眼看事情敗露了,2013年5月7日、6月3日,王曉東、高曉輝相繼向公安機關投案。經調查,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王曉東、高曉輝利用職務之便,采用限制發放擋光費等手段,向申請補償的97戶居民索要賄賂47萬余元。檢察機關認定,這是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
知情者透露,1000多戶居民申報了擋光補償,只有40%左右比例符合規定。目前,根據相關規定,遼寧億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相繼為516戶居民發放了1200余萬元擋光補償款。目前截至去年11月份,還有37戶因產權不清等原因沒有補償。
判決:向97戶住戶索賄被判6年
據了解,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間,王曉東擔任遼寧億森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總監及擋光辦主任,每當有居民索賠擋光費時,就利用職務之便,采用限制發放擋光費等手段,分別在皇姑區明廉路其兩處辦公室內,向申請擋光費賠償的陳某等54名住戶索要賄賂,共計26萬余元。“擋光辦”工作人員高曉輝,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間,也是利用職務便利,通過限制發放擋光費等手段,向申請擋光費賠償的呂某等43名住戶索要賄賂,共計21萬余元。
法院一審認為,兩人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王曉東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高曉輝案發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認定二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兩人均提出上訴。沈陽中院認為,對兩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沈陽晚報、沈陽網主任記者 王立軍 梅天磬 實習生 王藝蒙 高忠鑫)
大寒日日照
不足2小時算擋光
據了解,擋光補償款的發放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1994年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與此同時,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稱,新建建筑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就構成了擋光。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將遮擋時間分成四檔:小于30分鐘、31-60分鐘、61-90分鐘、91-120分鐘。補償標準中依據區域級別劃定,“億海陽光”屬于四級,即每平方米分別按350元、400元、440元、500元四個檔補償。
靠什么留住那一縷陽光
一棟高樓建起來,上千戶的陽光削弱或者消失了。這不是一種尷尬,也不是一種無奈,而是一種憤怒。這樣的情形并不是個例,但真正討要到“陽光權”,或者說,能得到補償的市民,并不占多數。更為離譜的是,千辛萬苦爭取來的補償,居然遭到勒索,被蛀蟲敲了一把竹杠。
討要陽光權,背后究竟藏著多少的見不得陽光的事情?一縷陽光的權力,討要起來,怎么就這么難?
2013年,圍繞“超高建筑物帶來擋光權紛爭”的焦點話題,本報相繼刊發了6期“討要陽光權”主題系列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本來屬于自然饋贈的“陽光權”,最后落得“討要”的地步,讓人有些唏噓。而在討要的路上,卻矗立著重重困難。取證難、成本高得驚人;個人勢單力薄,“抱團”又難以操作。其實,問題的關鍵還在于,現在居民被擋光的補償政策,還是依據七八年前的規定,明顯滯后于時代的發展。這樣的結果只能是,開發商擋光的受罰成本低廉,而被擋光的市民得到的補償難服人心。
這個問題的破解,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市民面對權益受到損害,勇敢地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需要在制度層面上能讓普通的市民得到應有的保障。
今年年初的沈陽市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根據本報的報道,擬定了相關的建議,希望修改完善《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這一建議若能得到重視,并最終修改,將大大有助于市民討要“陽光權”。
陽光每天都灑下來,可是卻有的人難以享受陽光。對于陽光權的維護,希望能夠更陽光。(詹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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