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士徐某與已婚男士鄧某戀愛后同居。2012年6月初,徐某懷孕,鄧某要求其做人工流產,遭到徐某拒絕。2012年6月29日23時許,鄧某酒后駕車至雙方租住地停車時將徐某撞到墻上,導致徐某流產、盆骨骨折等多處受傷,身體至今仍未康復。
據偵查機關調查,事發時,鄧某不僅不及時搶救,反而阻止其他人協助搶救,急救人員到現場后,鄧某仍以暴力性語言相威脅。后鄧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過失致人重傷罪被檢察機關起訴。
事發后,徐某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在醫院住院治療,后又多次至北京積水潭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及北京博愛醫院門診治療,支出醫藥費共計7913.07元。
經雙方申請,對徐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中心認定徐某所受損傷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公安機關詢問筆錄,可以認定鄧某酒后駕車撞傷徐某的事實,因鄧某的侵權行為給徐某造成了人身損害,故對于徐某的合理損失,應當由鄧某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判決鄧某賠償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33萬元。
判決后,徐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一中院。二審中徐某依然堅持一審時其對于賠償數額的請求,對一審法院就各項賠償金額的認定存在異議。
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對于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核定及處理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均予以維持。
最終,北京一中院的判決變更了賠償數額,改判鄧某賠償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33.1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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