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齊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及宿舍查寢等機會,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處多次對被害女童A(10歲)、B(10歲)實施奸淫、猥褻,并以帶A女童外出看病為由,將其帶回家中強奸。齊某還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猥褻其他5名被害女童(10-11歲)。
2013年4月14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齊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后,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該中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作出判決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齊某不服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根據該省檢察院提請,最高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提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惡劣,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2018年7月,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全面采納最高檢抗訴意見,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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