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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4 月,陜西安康市平利縣中學 17 歲高三女生徐某某中午離校后失蹤,次日上午被家人在老家房屋中發現因天然氣中毒死亡,死前她連寫了 13 個 " 對不起 "。徐某某家長稱,當天中午孩子從學校走失長達 10 個小時,平利縣中學未及時發現并告知家長,直到晚上放學才發現失蹤。在尋找過程中校方未作出妥善處置,錯過了最佳尋找時間。
事發后,家長多次舉報平利縣中學相關教職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要求追究責任。11 月 4 日,紅星新聞從平利縣委宣傳部了解到,針對此事已成立聯合辦理小組,此前曾組織聽證會,對相關問題進行回應,家屬如對結果不滿,建議走正規渠道維權申訴。
耐人尋味的是,在此事上,無論是根據涉事班主任的說法,還是當地官方調查結論,都認定相關校方、班主任存在過失,但卻并沒有就 " 是否會追責 "、" 何時會追責 " 等問題對家屬給出交代。
復盤此事,徐某某在模擬成績不理想后選擇了輕生,首先是一起讓人扼腕的悲劇。不僅是家長,學校和老師也絕對不希望發生這樣的悲劇。孩子生前所留下的 13 個 " 對不起 ",也帶給我們太多的觸動,并拋出了怎樣對重壓下的高三學生增強心理疏導等議題。
單純從責任劃分的角度講,考慮到涉事女生有自主行為能力,這起自殺事件中的責任劃分,顯然不能被 " 誰死誰有理 " 的邏輯綁架,而應嚴格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劃分。目前看,涉事校方或班主任有過失,卻不應擔主要責任。
但即便如此,是次要責任該擔的也得擔。平利縣紀委牽頭出具的調查處置及反饋意見明確指出,平利縣中學執行校園管理有關制度不到位,對學校制定的 " 嚴守一個校門,其他出入口均實行全封閉管理 "" 因病缺課(缺勤)登記追蹤制度 "" 缺勤學生登記追蹤制度 "" 班級學生巡查制度 " 沒有嚴格落實,高三(12)班班主任發現徐某某缺課沒有按規定向學生家長反饋和向學校報告,造成不良影響。一言以蔽之,就是涉事學校存在管理漏洞,涉事教師工作失職。
這里需要重申,不能讓老師和學校對孩子承擔無限責任," 一出事學校就必須擔責 " 的做法也未必合理。可此事中,女兒在疫情管控期間離校失蹤,涉事班主任在下午第二節課就已發現徐某某不見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尋找學生下落,也未向相關
領導進行匯報,直到半夜里家長找來時,仍多次不接家長的電話 …… 這太不應該。而事后解釋居然是 " 那天比較忙然后把這件事忘了 ",也暴露出對學生生命安全的淡漠。
教師忙可以體諒,但像孩子無緣無故在學校 " 不見了 " 這樣的事居然也可以 " 忘了 ",這恐怕不是 " 忙 " 就能開脫責任的。
畢竟,要求教師掌握學生在校期間的 " 異動 " 并及時作出相應的處置,這應該不是什么高要求,涉及的也不只是此事中的責任認定,而是所有孩子的安全問題。具體到此事,如果不是涉事老師 " 忘了 " 告知家長匯報學校,而是及時進行尋找,那情況可能就大不一樣。
如今悲劇結果已經無法挽回,但教訓仍需反思:涉事教師發現孩子在校期間 " 失蹤 " 后未作出任何反應,學校原本該落實的封閉管理也未能發揮作用," 亡羊 " 過后這些 " 牢 " 不得不補。回到此事上,有關方面也應積極擔起應擔的責任。
可從現在看,盡管該事的責任界定已基本清晰,涉事校方為何長達半年多沒有追責,涉事教師甚至 " 仍然擔任新一屆高一年級班主任 ",這些疑問顯然不能再留給家長了。
針對此,對當地相關部門和學校來說,不妨在 " 滿足知情權 " 這塊做得更到位些:如果已經追責或準備追責,可以對家長告知;如果尚未落實到位,那該追責的追責,確保 " 過罰對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