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老伍:老周,我急需用錢,借20萬給我應急。
老周:,本息你自己還。
老伍:非常感謝,滴水之恩,日后必當涌泉相報!
法院:萬萬不可!為何不行?行為違法!
今天我來舉個例 ↓↓↓
近日,岑鞏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龍某武與吳某娟系夫妻關系,2020年龍某武因承接工程欠缺資金,遂向岳父吳某剛借款,而吳某剛亦無閑置資金,但吳某剛在某銀行有“搖錢樹”貸款額度30萬元,吳某剛便從銀行貸款30萬元轉借給龍某武。雙方約定,龍某武每個季度按時將該筆貸款的利息拿給吳某剛,再由吳某剛償還給銀行,一年之后,龍某武一次性歸還30萬元本金給吳某剛,由吳某剛歸還給銀行。
2021年,吳某娟與龍某武因感情不和離婚,同時吳某剛欠銀行的30萬元貸款也到期,而此時龍某武債臺高筑,無力償還吳某剛的借款。無奈之下,吳某剛將龍某武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向銀行貸款所產生的逾期高額利息及罰息。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剛從銀行獲得貸款后轉借給龍某武,雖然吳某剛未從中獲取額外利益,但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要求,故認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無效。吳某剛為了龍某武個人使用資金的需求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本身也是規避監管、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龍某武返還吳某剛借款本金30萬元,并以借款本金3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8.52%(即吳某剛向銀行貸款的利率)計算支付吳某剛利息直至該筆借款實際返還完畢之日止,同時駁回吳某剛要求龍某武向銀行支付貸款所產生的逾期高額利息及罰息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第52條,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小編有話說:通過這個案件,小編再給各位從另外幾個角度分析一下,望細讀,細品!對你一定有益無害!
1、本案吳某剛從某銀行貸款30萬元出來再轉借給龍某武,現龍某武債臺高筑,完全沒有償還能力。如果吳某剛無能力償還貸款,那么接下來他將可能被銀行起訴,就吳某剛向銀行貸款的行為,雙方形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與龍某武無關。吳某剛將從銀行獲得的貸款轉借給龍某武,在吳某剛與龍某武之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本案判決生效之后,無論龍某武有無履行能力,吳某剛均需向某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及罰息。
2、本案判決生效后, 若龍某武無履行能力,即便吳某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法院窮盡各種措施仍然無法執行到位的情況下,案件只能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等到龍某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執行。很多當事人認為拿到法院判決書或申請強制執行后,判決書確定的款項就能馬上拿到,如果這樣認為,那你就錯了。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之后,執行法官窮盡各執行措施,查實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時,那么案件只能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當然,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隱瞞、轉移財產、拒不配合執行等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法進行罰款、拘留或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名單,情節嚴重,被執行人還可能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追究刑事責任。
3、如吳某剛將從某銀行取得的30萬元貸款轉借給女婿龍某武,并從中收取高額利息牟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的規定,吳某剛有可能涉嫌觸犯刑法,構成高利轉貸罪。
好了,該說的小編都說了,現在你還敢從銀行借錢出來再轉借給別人嗎?如果不敢了,那你就分享、收藏、點個贊!(歐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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