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被告人韋某某到某超市工作并擔任收銀員,在工作期間,韋某某發現銷售貨物時,不打印發票給顧客可以刪除銷售記錄,便動起了歪腦筋。
在近兩年的時間里韋某某21188次刪除銷售各類商品的記錄,侵吞超市收銀款27.05萬元。在超市進行盤點時,發現超市虧損,隨后案發。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在超市擔任收銀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刪除銷售記錄的手段,將單位財物27.05萬元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退還被害人貨款,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對被告人韋美英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于人無益,切勿因一時貪念,觸碰法律底線。(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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