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錦屏縣人民檢察院以襲警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楊某某。該案系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襲警罪入刑以來,錦屏縣檢察機關受理并批準逮捕的首例襲警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因2021年3月16日被錦屏縣公安民警依法傳喚詢問調查一事不滿,于2021年3月20日14時許,到錦屏縣公安局鐘靈派出所吼鬧,該派出所民警吳某某向楊某某解釋,楊某某不聽解釋還對民警吳某某實施辱罵。
隨后,民警吳某某要求楊某某留下配合調查,楊某某不但不配合還欲乘坐途徑派出所門口的客車回家,民警吳某某及輔警龍某某制止其回家,楊某某在民警吳某某及輔警龍某某拉其下車時用腳踢了輔警龍某某,下車后又公然抓扯民警吳某某衣領一路往派出所走,并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頭準備襲擊民警吳某某時被及時奪走。到案后,楊某某拒不供述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
案件發生后,錦屏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主動介入提出法律適用和證據收集意見,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批準逮捕。
檢察官溫馨提醒:
法律尊嚴不容挑戰,民警執法權威不容褻瀆。任何群眾都要理解、支持并積極配合人民警察的工作,尊敬、尊重和平年代的守護者。同時,襲擊民警的行為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樹立“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的法治觀念,警民攜手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 襲警罪:暴力襲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根據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襲警民警不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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