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文曾三次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刑罰。2021年2月8日凌晨,許某文竄至錦屏縣平略鎮某村,從羅某某小賣部盜走價值千余元的香煙和200元現金。2021年7月22日凌晨,許某文竄至烏勒大橋處欲盜竊楊某某小賣部,因窗戶鋼筋牢實而未能進入盜竊后,便竄至啟蒙鎮某村,翻墻進入姜某某副食店實施盜竊,盜得現金1200元、香煙數條。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攜帶盜竊財物逃離現場遇吳某某“抓捕”時,揮拳將吳某某打倒在地后逃離,盜竊財物部分掉落在地被追回。經鑒定,吳某某傷情達輕傷二級。公安機關接報案后,于當日將許某文抓獲歸案。
案發后,許某文認為自己這次的盜竊行為和以往的盜竊并沒有什么區別,只不過是在盜竊被發現后將前來抓捕的人員揮拳打傷而已,不認可涉嫌搶劫罪,只認可按盜竊罪定罪量刑。為此,辦案檢察官多次釋法說明,并將我國刑法第269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復印給許某文學習,打消其疑慮,最終許某文認可其犯轉化型搶劫罪,當庭認罪認罰并服判。
檢察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任何人都應用自己的勞動合法獲取,不要心存僥幸而觸犯法律。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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