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21年5月30日晚,雷某某、姚某一起吃宵夜,二人均已飲酒。次日凌晨,二人吃完宵夜后,被告人姚某結賬和打包吃剩下的食物便上車,上車時姚某坐在副駕座位上,雷某某坐在駕駛位上,上車約幾分鐘后雷某某駕駛姚某所有的小型轎車離開,途中車輛失控碰撞限高桿,造成車輛和限高桿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報警后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置,當場對雷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值為178mg/100ml。2021年6月7日,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進行鑒定,意見為: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43.14mg/100ml。法院經審理認為:雷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姚某明知雷某某飲酒后仍將其所有的車輛交由雷某某在道路上駕駛并同乘該車,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二人作用相當,應依法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二人不服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國家對危險駕駛行為懲戒越來越嚴厲。酒后駕車危害公共安全,向他人借車并駕駛上路同樣是害人害己,喝酒后不要因所謂感情深厚就拿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前途開玩笑,否則,即使酒后沒有開車,也會受到法律制裁。(楊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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