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飯局上認識“某老板”(該老板不愿意透露自己真實姓名)。
因感覺到“投緣”,接下來彼此相互聯系。在之后兩天的時間里,這位“老板”帶宋某某等人在錦屏縣內出入酒吧、飯店,吃喝玩樂,好不愜意。
兩天后,這位老板提出,借宋某某的銀行卡和電話卡等身份信息用于資金轉賬,并答應支付500元的“好處費”。
宋某某看到該老板出手闊綽,認定他就是自己的“大哥”了,毫不猶豫去辦了一張銀行卡和電話卡交給老板“大哥”使用。“大哥”確實沒有失言,給了他700元作為回報。
但再過兩天后,宋某某便聯系不上老板“大哥”了,至今未索回銀行卡和電話卡。據統計,宋某某交給該“老板”使用的銀行卡,支付結算總金額高達400萬余元。被抓獲后,宋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后悔。
檢察官提醒: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好事,沒有人會無緣無故的對你好,你以為的大哥義氣,也許會送你進監獄,必須要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銀行卡、電話卡、身份證等個人信息,嚴格遵守銀行規定,注意履行持卡人義務,不隨便借給他人使用,更不能輕易將銀行卡密碼及身份信息泄露給他人。(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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