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2631565035446Y
地址:貴州省黔東南州黎平縣中潮鎮中潮村
法人代表(負責人):俞彥平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5月19日、6月16日對該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2020年5月19日,該單位在停產狀況下,對該單位入河排污口的水質采樣檢測,根據貴州黎平奧捷炭素有限公司突擊檢查監測《監測報告》(黔東南州環字〔2020〕17號)結果,PH值為2.67,呈酸性;總磷172.58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的344.2倍。
2.2020年6月16日,該單位生產廢水處理站中和池底部動力柜旁生產廢水經漏點漏出后,沿中和池墻體底部自流2米后滲漏地下,現場用PH試紙檢測,PH值為3-4,呈酸性;過濾池也存在漏點,廢水經漏點漏出后,溢流至雨水溝,現場用PH試紙檢測PH值為3-4,呈酸性。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憑:
1.2020年5月19日對該單位進行檢查的《貴州省環境保護執法現場(勘察)筆》原件1份。
2.2020年6月16日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貴州省環境保護執法現場(勘察)筆》及《貴州省環境保護執法調查詢問筆錄》原件各1份。
3.黔東南州環境監測中心站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貴州黎平奧捷炭素有限公司突擊檢查監測《監測報告》(黔東南環監字〔2020〕17號)原件1份。
4.現場檢查取證照片13張及執法視頻影像光盤1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4日以郵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黔東南環罰告(聽)字﹝2020﹞3號)告知該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20年10月9日,該單位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認為:擬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由裁量違法。2020年12月11日下午,我局組織調查取證單位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黔東南監測中心和該單位負責人俞彥平在州生態環境局202會議室舉行了聽證會。聽證結果認為:該單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我局應當依法對你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違法行為,我局依據如下法律法規規定對該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決定對該單位“超標排污”的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00)罰款。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決定對該單位“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壹拾萬元(¥100,000.00)罰款。
綜合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該單位上述所有違法行為合計處以人民幣叁拾萬元(¥300,000.00)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財政局
開 戶 行:建設銀行凱里州府路支行
賬 號: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該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黔東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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