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1)黔2631執446號
本院在執行潘竹香撫養費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潘竹香未按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發生效力的(2020)黔2631民初92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即支付撫養費及案件受理費、公告費共計11400.00元,現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吳承濤自愿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
一、被執行人基本信息:
被執行人潘竹香,女,苗族,1981年3月2日出生,住貴州省黎平縣大稼鄉岑努村5組。公民身份證號碼:522631198103029226。
二、懸賞條件: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潘竹香的財產線索或潘竹香的下落,幫助本院實際控制被執行人潘竹香并執行到位或者提供財產線索經本院核實實際執行到位的,獎勵舉報人執行到位標的10%,同時,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予以保密。
三、舉報聯系方式:聯系人徐法官,聯系電話1800855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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