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臺江縣人民檢察院以一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內重新犯罪為由,依法啟動監督程序,向社區矯正機構發出書面檢察建議,督促社區矯正機構按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法院對該罪犯作出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經查:2013年3月份,王某成因犯濫伐林木罪被臺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通過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對之前所有案件進行全面排查,排查發現王某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王某成又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1年4月17日被臺江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臺江縣人民檢察院于4月28日作出逮捕決定,目前王某成羈押于臺江縣看守所。
檢察官釋法說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四十六條以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提請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袁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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