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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黃平縣人民法院平溪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龍某秀與龍某祥向原告羅某林與龍某發返還項目保證金50000.00元。
案情回顧:
據悉,龍某秀與龍某祥系兄妹關系,龍某秀承包了建設項目工程后,又將該項目工程中的一部分轉包給羅某林與龍某發,雙方約定原告方需支付項目保證金5萬元,工程開工后,在第一次撥付進度款時被告將該5萬元保證金一次性返還原告,合作協議簽訂當日,因被告龍某秀沒有某銀行的銀行卡,則向自己的哥哥龍某祥借銀行卡進行收款,原告龍某發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項目保證金5萬元轉入被告龍某祥的某銀行賬戶上,被告龍某秀給原告出具《收條》一份,后因項目一直未開工,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目的已然無法實現,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退還保證金未果,無奈之下,二原告將兩人訴至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結合案情,最終法庭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承包工程的資質,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判決被告龍某秀與龍某祥向原告羅某林與龍某發返還項目保證金50000.00元
案例解讀:
在本案中,被告龍某祥雖未參與項目,但是其出借銀行卡給被告龍某秀的行為是違法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原告與被告均不具體有承包工程的資質,因此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法官提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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