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在6月26日,黃平縣人民法院接到線索,得知龍某某在錦屏縣某賓館入住,黃平縣人民法院當即組織執行干警驅車百公里前往。
案件回顧:
據了解,2021年4月6日王某某申請執行龍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龍某某尚欠申請執行人標的款53850元,在執行過程中,未發現龍某某有財產可供執行。在法院,龍某某承諾于2021年5月底前支付申請執行人標的1萬元,從2021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償還申請3000元,直至全部歸還所有欠款。可沒曾想,龍某某在向法院承諾后,卻玩起了“失蹤”。
執行結果:
拘傳至執行辦公室后,執行干警向龍某某釋法明理,告知其拒絕向法院報告財產的行為、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其后果。經過執行干警悉心講解,龍某某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立即籌款償還1萬元,并承諾6月27日償還1萬元,2022年7月20日前償還全部欠款,龍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請求法院給予時間籌款償還債務,并陳述家中因失火財物被燒毀,需回家處理,該院執行干警結合案件情況及龍某某的實際情況,決定暫緩對龍某某處罰,并要求龍某某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據悉次日,龍某某又籌集到1萬元,交于黃平法院。
黃平法院于對于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加大處罰力度,只要發現失信被執行人的下落,無論是白天、黑夜、假日,從未停止過拘傳。黃平縣人民法院轉變執行作風,加大執行力度,2022上半年以來,黃平縣人民法院共拘傳22人到法院調查。
法官提醒: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并不是指案件執行完畢,而是法定程序結案。對于失信被執行人,根據失信情節,可以將被執行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拘留、罰款,對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楊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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