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楊某與被執行人寧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楊某丈夫曾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寧某發展婚外情,后雙方產生矛盾,曾某欲結束與寧某的不正當關系,瞞著楊某給寧某轉賬30萬元作為“分手費”,最終被楊某發現,于是向錦屏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寧某應返還楊某30萬元。判決生效后,寧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楊某向錦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收到案件后,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查封寧某名下房屋一套,并多次敦促寧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告知其不履行法律義務,將處置其房屋。寧某堅稱其沒有錢履行,法院拍賣就拍賣。因寧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錦屏法院依法將其房屋評估拍賣,眼見快到競拍日,寧某迫于法律權威在競拍前聯系執行法官,將案款全部履行完畢,執行法官也終止了該房屋的拍賣程序。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曾某欲結束與寧某的婚外情,向寧某轉賬30萬元作為“分手費”,損害了楊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權利人的權益,并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寧某應予以返還“分手費”。(閔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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