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原告與被告是同組村民。2022年4月,原告發現自已持有林權證登記“山望坡”的四至范圍,面積約25.52畝;在林木砍伐后,被告楊某高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該四至范圍種植杉樹苗、油茶樹苗,該樹苗均已成活。原告對被告的侵權行為提出排除妨礙,其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清除在原告地名為“山望坡”土地上所種的杉木苗及油茶苗,并恢復原告“山望坡”的土地原狀。”原告堅持要求將被告種植的杉樹苗、油茶樹苗扯掉,經承辦法官審查發現,該請求違反了綠色原則,不能得到支持。通過向當事人釋明綠色原則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被告楊某高自本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不得再對原告楊某源持有林權證范圍內的“山望坡”進行侵害;二、被告楊某高在原告楊某源持有的林權證范圍內“山望坡”種植的杉樹、油茶樹等樹苗歸原告楊某源所有,被告楊某高自愿放棄因種植杉樹、油茶樹所產生的青苗費、勞務費等費用;三、原告楊某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規定又被稱為“綠色原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綠色原則是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支撐點,確立了新時代價值判斷準則,為侵權制度全面實施提供法治保障。本案原告堅持必須扯掉已成活的杉木苗及油茶苗的訴訟請求違反了綠色原則,不能得到支持,法官通過釋明綠色原則后,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協議。(楊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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