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1月18日,李某花向雷山縣法院立案庭遞來一紙訴狀,訴稱2021年11月25日,張某軍樓上花盆掉落砸中李某花寶駿牌轎車,造成轎車擋風玻璃及車頂損壞,經雷山縣丹江鎮派出所現場調解,張某軍愿意承擔車輛維護費用。但過后派出所民警再次組織雙方調解明確具體賠償金額撥打張某軍電話時,電話如何也撥不通,導致調解不成。李某花因此向縣法院訴求賠償車輛維費1280元,以及維修期的租車費按每天200元計算,共21天,加上洗車費20元,共計4200元。
(當事人提供的現場情況圖)
調解中了解到,張某軍樓下沒有停車標志牌及停車標線,李某花長時間停車在張某軍樓下屬違章停車,因此,李某花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民法典》1253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辦法官根據事實向兩名當事人講清了責任,釋明了法律,指出了法律后果,雙方各自反省了自己的過錯,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了上述協議。(楊光天)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