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原告王某湖、王某智來到三穗法院瓦寨法庭,稱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30日,二原告給被告做勞務,勞務費剩余11370元未付(王某湖6780元、王某智4590元),經二原告多次催要無果,在2020年1月24日,被告出具一張欠條,承諾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到約定付款時間之后,被告一直未付此款項,請求法庭幫忙追回所欠工資。
法庭干警在立案的同時及時聯系了被告龍某,龍某于一小時后到庭,其承認拖欠二原告工資,但因其現在資金困難無法履行支付義務。就此情況,法庭當場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通過一個多小時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和釋法明理,被告龍某當庭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該案當日立案當日調解結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切實保障了農民工合法權益。(高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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