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被告人李某以其妻子張某某的名義,將張某某、楊某某兩戶承包位于臺江縣臺盤鄉龍井村“同干忙”(地名)的土地用于種植油茶。李某明知采伐林地上林木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但只辦理了張某某戶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后,雇請民工一并對楊某某戶山林內的馬尾松387株進行砍伐并制材出售。經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現場勘驗鑒定,其無證采伐面積11.86畝,立木蓄積59.86立方米。李某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臺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因李某濫伐林木的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的損害,為中和生態環境受損地碳排量,彌補生態資源受損至恢復完成期間的修復空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雷山縣人民法院主動委托具有評估認定資質的劍河縣林業部門對受損害的林木造成碳減排量損失恢復生態所需資金進行評估。經測算,林業部門作出了《林木需認購碳減排量意見書》。雷山縣人民法院邀請了雷山縣林業、環保、雷公山環境保護區等相關單位到場,在參與各方的共同監督下向被告人李某發出《碳匯認購令》,并現場對認購碳匯的目的和意義進行了法律和政策宣講,傳達了“保護者受益,破壞者贖買”的價值導向,以司法力量推動全社會進一步強化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
下一步,雷山縣人民法院將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再接再厲、開拓創新,致力打造“生態司法+碳匯補償”新格局,推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碳匯補償案件審判經驗,不斷推進“雙碳”目標實現,形成環境資源保護與經濟社會協同發展的良性循環。(作者:吳章義、楊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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