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麻江縣法院對一起交通肇事案進行了審理。2022年2月2日傍晚,被告人吳某在家中就餐時飲酒,酒后駕車前往麻江縣城,途中吳某將行人碰撞致當場死亡并逃離現場,吳某將車輛藏匿后前往燒烤店繼續飲酒,企圖蒙混過關。待交警找到吳某后,吳某起初否認酒后駕車肇事的經過,之后在各種證據面前才予以認可,但一直辯解其碰撞了公交站臺,并非行人,且事故之后又繼續喝了酒,檢測數據不準確。經檢驗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167.08mg/100mL,庭審中結合相關證據認定,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且肇事逃逸,麻江法院以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賠償受害人家屬963746.37元。
法官說法:有人認為,酒駕后在接受酒精檢測前再故意飲酒,就能混淆血液中酒精含量,法律對此早有準備。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查處時,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駕。也就是說,企圖通過這種混淆方式來逃避查處的,會被視為駕車時就已經飲酒,這不僅不證明自己開車時沒有喝酒,還可能把“酒駕”升級成“醉駕”。一旦發生事故,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搶救傷者并報警,否則會加重處罰,希望人人都能夠敬畏法律,杜絕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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