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家后,余某未按照要求居家隔離,也未向當地村(居)委報備,并于4月16日9時到該村余某某家參加喪禮;余某某未履行“喪事簡辦,紅喜緩辦,宴會不辦”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操辦喪事;李某某私自在站外拉載余某,也未要求余某出示核酸檢測報告,三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該村580余名村民被開展“五天三檢”核酸檢測,給全縣疫情防控造成重大風險隱患。
余某,余某某,李某某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雷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對余某、余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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