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婁某于2008年開始租賃劉某榮的雷沃150挖掘機用于修建某段鄉村公路。由于該路段洪災損毀路面,導致工程施工斷斷續續,雙方也多次結算了部分租賃費,但仍有30000元未付清。后婁某再次租賃劉某榮的雷沃150挖掘機進場施工,又產生租賃費76500元,婁某共計欠劉某榮租賃費106500元,劉某榮多次找婁某要求支付租賃費,婁某均以無錢為由搪塞,甚至到后來杳無音訊,也無法通過電話與之聯系。
無獨有偶,婁某同時也拖欠了江某、龐某的建筑設備租賃費,拖欠了李某福砂石料費。調解時,婁某指出,貴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婁某工程款283357元,要求一并調解,同時遞上申請書。為了提高調解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法官決定對五個糾紛案件進行并案調處。
五起案件的事實各方均予認可,訴求標的爭議不大。法官于是先調解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再調解拖欠砂石料費糾紛,最后把貴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婁某工程款糾紛一并解決。一日之內五案糾紛一并化解,一眾當事人懸著的心終于都落了地。
(調解現場)
近年來,該院始終秉持調解優先的司法理念,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多措并舉推進矛盾糾紛化解于訴前,訴源治理工作成效突顯,旨在依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助力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何淑溶、楊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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