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駕駛人
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告
以下告知內當事人因駕駛機動車產生交通違法行為,被麻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獲,超過15日內未前來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現麻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帶齊相關手續到麻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違法處理室接受處理,超過公告日期未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公告內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如果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向麻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聯系地址:麻江縣政務服務中心麻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違法處理室
聯系電話:0855-2622308
麻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2年07月05日
原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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