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收購,揣著明白裝糊涂,卻不知這種僥幸心理已觸犯刑法。7月6日,鎮遠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對被告人姜某某、田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四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田某某從事販牛生意多年。2022年2月,龍某某(已因盜竊罪被判刑)將其盜竊的一頭黃牛(經鑒定價值14231元)以4000元向被告人姜某某、田某某出售,姜某某、田某某明知該黃牛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可能系盜竊所得,仍予以收購,當日又將黃牛以9600元轉賣給他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和主動退贓情況,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對來歷不明的物品,購買時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弄清楚來源是否合法,切莫貪圖小便宜,惹來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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