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
雷山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據悉,被告人暨附帶公益訴訟被告姜某某系
劍河縣某村村民,2022年10月3日上午,其在自家牛棚生火做飯,當日11時許,被告姜某某飯后外出看田水,因余火處置不當,余火引燃木棚及周邊山林引發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后,被告人姜某某積極在現場參與撲救。事后,經鑒定,此次火災事故造成林地過火面積共341.01畝。
“當時我燒火做飯,吃完飯就出去看田水去了,想不到剩下的火苗燒起來會帶來這么大的損失,我感到十分后悔和萬分抱歉。經過這次教訓,我以后在用火方面一定時刻注意,避免再犯此類的錯誤了……”審理過程中姜某某對于自己失火燒山的行為進行深刻懺悔。
法院認為,姜某某缺乏安全用火意識,不慎引發森林火災,構成失火罪,綜合考量具有認罪認罰、自首、坦白等量刑情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同時,因姜某某的失火行為致使生態公益林受到嚴重破壞,損害了公益林所承載的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等生態功能,應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的民事責任,依法判處其于過火林地補植復綠16802株油茶。據悉,該工程預算總投入28萬余元。
這起典型的山林火災案例,為我們敲響警鐘,每個人應從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要全面增強森林防火意識和法治觀念,進入山林不帶易燃可燃物品,杜絕僥幸心理,做好防火措施,嚴禁一切野外用火,杜絕山林草地火災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