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取消的基礎上,這次再取消的項目,多達76項,足以表明評比活動過多過濫,無論對上級與下級,都已成為一道程式化的走走過場的例行公事,已經失去本來的意義。
實際上,如今通過先進的信息工具,以及目標責任制等手段,足以實現對基層工作及時甚至同步的動態掌握和業績考核,而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常態化的評比表彰,已經完全不需要專設分門別類、名目繁多的評比項目。
當然,一些綜合性的、社會性的、階段性的工作,運用實地的檢查和全面的評比這一形式,對于解決問題、推動工作,還是行之有效的。可是,這樣的評比項目,應該少而精,只有這樣,才能突出其重要性,也才能達到目的。
過多過濫的評比浪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精力,為應付評比,基層單位分身乏術、不堪重負,還助長了形式主義、表面文章、弄虛作假等不良風氣,甚至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同時,對于評比的主辦部門來說,也不利于改進機關作風、更好地為基層服務。
其實,評比項目過多過濫,正是因為其中摻雜了許多的部門利益。不少部門通過評比,來延續過去的行政管理權力,而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大多伴隨著收費、攤派、拉贊助及揮霍浪費、濫發錢物,這其實也早已是公開的秘密。
正因為如此利益誘惑之下,明知評比無異于瞎折騰,也樂此不疲,以至項目越設越多。也因此,決定明確要求,“加強后續監管,接受社會監督”,尤其是決定中“一律”多達四個,都是為了防止現在不少地方和部門以所謂的“原則上”而開口子,以確保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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