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限購以同事名義貸款買房
據了解,眼下在國家的限購政策下,代持房產的現象在實際生活中比較普遍。代持房產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之間基于信任,往往很少有書面合同。而因涉及的房產價值較大,發生糾紛的情況也不在少數。
東莞寶勝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勝利表示,房產代持本身是合法的,但如果是為了規避限購等國家政策,就存在違法的風險。
對于合法的房產代持,法官提醒,在房產轉移到本人名下之前,代持人可能存在轉賣、抵押等行為,從而導致房產權利存在瑕疵。
為了將風險降到最低,法官建議要對代持人進行全面的了解。為避免可能發生的糾紛,雙方最好通過書面形式對于代持雙方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同時,雙方對于代持房產過程中支付相關款項的票據應妥善保存,及時結清。
為了能再買房并減少購房成本,擁有多套房產的馬大姐想到了以同事胡小妹的名義購房,自己來實際支付房貸。不過,當銀行將90萬元貸款劃到胡小妹的銀行賬戶后,辦理完過戶手續的胡小妹卻不愿將90萬元還給馬大姐了。后悔不已的馬大姐憤而將胡小妹及其丈夫告上法庭。
庭審時,胡小妹辯稱90萬元是馬大姐的贈與。記者昨日獲悉,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胡小妹及其丈夫返還馬大姐90萬元。
法律界人士提醒,代持房產的現象在實際生活中比較普遍。為了降低風險,市民最好通過書面形式對于代持房產雙方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
以同事名義買房再過戶
已經擁有多套房產的馬大姐為了能再買房并減少購房成本,找到在其公司上班的同事胡小妹,要以胡小妹的名義購房。馬大姐與胡小妹約定,由馬大姐支付在整個購房過程中的費用,胡小妹只負責在相應位置簽字蓋印。
2011年12月,馬大姐看中了胡小妹租住的常平鎮某小區的一套住房,便私下與業主張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
2012年3月,在馬大姐的指示下,胡小妹與業主張某就其租住的房屋簽訂了另外一份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將該房屋轉讓給胡小妹,胡小妹支付了馬大姐交給她的相應的購房款。
今年7月,胡小妹與馬大姐低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馬大姐取得了房產證。
同事稱90萬元是獲贈的
為了消滅馬大姐與胡小妹房屋買賣合同形式上的瑕疵,馬大姐向廣發銀行申請了按揭貸款。根據馬大姐指示,其中90萬元貸款發放到了胡小妹的個人賬戶中。之后,胡小妹并沒有將90萬元的存款返還給馬大姐,馬大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胡小妹告上了法庭。一同成為被告的,還有與胡小妹結婚不久的丈夫敬某。
面對馬大姐所稱的90萬元屬于不當得利,胡小妹稱那90萬元是馬大姐的贈與。胡小妹稱馬大姐與她是多年的好姐妹,她曾長期為馬大姐做事,幫馬大姐賺了不少錢,馬大姐為了表示對她的感謝,也曾多次承諾買套房屋贈給她。
判決:同事得利不當須返還
胡小妹雖然稱該房產屬于好友馬大姐的贈與,但在庭審過程中,馬大姐并不承認這一點,并聲稱自己與胡小妹也僅僅是普通朋友,算不上胡小妹所稱的“好友”。
胡小妹未能提供證明馬大姐贈與房屋的證據,也不能對馬大姐支付涉案房屋全部房款的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根據證據規則,法院認為胡小妹應當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結合雙方的關系、涉案房屋的價值,法院對胡小妹稱涉案房屋系馬大姐贈與的主張不予采信,胡小妹取得涉案房屋無合法依據,判決其后處分房屋所獲得的價款90萬元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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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丈夫也被“連累”成被告
胡小妹與丈夫敬某在2013年1月登記結婚,是在胡小妹與馬大姐的糾紛發生之后,敬某也成為案件的共同被告。
法院認為胡小妹在獲得90萬元不當得利款項時,與敬某已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推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敬某和胡小妹未能舉證證明夫妻間實行分別財產制,因此對于該筆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記者 周偉良 通訊員 鐘紫薇 曾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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