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貴州省臺江縣警方向記者展示扣押物品與2001年警方拍攝的原始卷宗照片作對比。新華社記者 胡星 攝
當地警方:扣押物保存完整
20日,當年參與辦理梁東云盜墓案件的辦案民警潘金保告訴記者,2001年抓獲梁東云當晚,貴州警方在漣源市公安局民警的配合和見證下,依法對梁東云的住宅進行搜查,對涉案的嫌疑物品進行扣押。在搜查現場,梁東云妻子劉體康拒絕在扣押單上簽字,漣源市民警簽字予以確認。
潘金保說:“因為當時辦案緊迫且技術條件所限,未在現場對物品拍照。將梁東云帶回臺江縣予以刑事拘留后的12月3日,警方對扣押物進行了拍照,并一同隨卷宗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當年這些照片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予以展示。”
臺江縣公安局政委姚遠說,由于3名同案嫌疑人尚未歸案,當年的扣押物一直作為嫌疑物品保留在臺江縣公安局物證保管室內。
8月20日,貴州省臺江縣警方向記者展示扣押物品與2001年警方拍攝的原始卷宗照片作對比。新華社記者 胡星 攝
“至于梁東云說妻子先后8次要求退還扣押物,以及自己刑滿釋放后多次到臺江縣公安局以及黔東南州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部門反映訴求的情況,經查均不屬實。”臺江縣公安局政委姚遠說,2001年12月8日,梁東云妻子劉體康曾到臺江縣公安局要求退還扣押物中的存折,因存折寫的是劉體康的名字,警方予以退還。
姚遠說,對涉案物品“公安部門有嚴格的保管措施,需要動用都要依據嚴格的審批程序。從核查情況看,梁東云的扣押物保存完整,與當時扣押時一致,不存在調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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