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9日,被告陸某和在黎平龍形街道辦東關社區其家門口菜地獵捕野生鳥類。2020年10月13日,被告歐某信在黎平縣高屯街道辦事處古頓村附近的山上安裝捕鳥網捕鳥。二人被公安機關查獲,其中查獲被告陸某和非法獵捕野生鳥類50只(其中活體22只,死體28只),查獲被告歐某信非法獵捕野生鳥類45只(全部死亡)。經鑒定,涉案野生鳥類為“三有”野生動物絲光鳥、白鹡鸰、樹鷚,其價值均為每只300元,被告陸某和造成損失價值合計為8400元,被告歐某信造成損失價值合計為13500元。該案經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黎平法院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1、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陸某和、歐某信分別承擔野生動物賠償金8400元、13500元;2、被告在各自附近村寨或社區張貼賠禮道歉書。在庭審中,黎平縣人民檢察院結合被告家庭并不富足、經濟賠償難以執行的實際情況,向本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由被告義務擔當生態護林員方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照黎平縣生態護林員勞務補助10000元每年的標準,陸某和、歐某信擔任義務護林員的時間分別為10個月和16個月6天。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對于破壞生態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責任。考慮到野生動物已經被殺害,無法修復重生。被告僅有務農收入且較低,賠付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能力欠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范(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于因污染大氣、水等具有自凈能的環境介質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原地修復己無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采取區域環境治理、勞務代償、從事環境宣傳教育等替代性修復方式”,黎平法院采用公益勞務代償的方式折抵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方式更為適宜。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為保障該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本案采用“七人制合議庭”模式和判決以“勞務代償”方式結案,在著重突出庭審中心地位的同時,既符合“誰損害,誰賠償”的環境立法宗旨,又可達到生態環境替代性補償和警示、教育群眾的目的,同時兼顧了生態資源保護與被告生存發展權利之間的平衡,更能體現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的初衷。(吳義杰 胡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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