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事故案例:
1、2021年8月14日,劍河縣駕駛員楊某某駕駛輕型多用途貨車,沿臺江縣城城南環路由高速路口往馨亮廚方向行駛,12時32分許,行駛至城南環路0KM+500M處時,碰撞由貴州省臺江縣駕駛員邰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造成無號牌電動三輪車駕駛員及兩名乘車人受傷、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損壞、路旁行道樹(銀杏)折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系楊某某雨天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其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的直接責任。 2、2021年8月18日,臺江縣駕駛員唐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上瑞線由臺江縣老加油站往秀眉廣場方向行駛,14時10分,行駛至上瑞線1856公里10米處時變更車道往臺江縣政府行駛,影響由老加油站往秀眉廣場方向行駛的吳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行駛至政府入口時側翻壓倒行人,造成車輛損壞和行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系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變更車道影響其他車道上的車輛行駛,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吳某某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未按操作規范行駛是導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行人正常在路上行走,無導致此次事故發的原因。
(二)酒后駕駛案例:
1、2021年8月19日1時10分,臺江縣臺拱鎮駕駛員祝某忠駕駛牌號為貴H***27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臺江縣城苗疆西大道由苗家灣往二燈塔方向行駛,行駛至苗疆西大道、萃文路交叉路口800米(小地名:公安局門口)處時,因實施飲酒(標準值20mg/100ml,實測值60mg/100ml)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其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其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1000元的處罰。
2、2021年8月19日1時19分,臺江縣臺拱鎮駕駛員邰某兵駕駛牌號為貴H***07的小型汽車沿臺江縣城苗疆西大道由苗家灣往二燈塔方向行駛,行駛至苗疆西大道、萃文路交叉口800米(公安局門口))處時,因實施飲酒(標準值20mg/100ml,實測值79mg/100ml)后駕駛機動車、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定投保機動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其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其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其實施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擬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其實施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其作出罰款1860元的處罰。以上四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共計罰款4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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