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此,吳某梅訴至從江縣人民法院要求對方支付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從江縣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認為,雖然吳某梅未向郭某麗收取利息,只是要郭某麗按時支付銀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其通過商業銀行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雙方對借款的事實不存在爭議,在從江縣人民法院的組織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郭某麗自愿償還所欠銀行的的借款本金及同期利息。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本案中,吳某梅的轉貸行為雖然不存在牟利,但是它違背了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范要求,且為他人使用資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本身也是規避監管、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故法院對此類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楊秀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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