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楊某某與蘭某甲雙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感情不好,從2014年分居至今,楊某某曾想與蘭某甲協議離婚,但未果。收到案件后,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法庭干警來到往洞鎮,引導原告楊某某和被告蘭某甲開展調解工作。考慮到兩人育有一子,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庭干警從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角度入手,對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最終經過法庭干警的努力,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了以下調解協議:“一、楊某某與蘭某甲雙方自愿離婚;婚生子蘭某乙隨蘭某甲生活撫養,楊某某自愿于2023年8月25日前一次性向蘭某甲支付蘭某乙至18周歲的撫養費31600元;三、楊某某自愿向蘭某甲補償離開家期間的蘭某乙撫養費37200元(已當場兌現)”。
從江法院始終始終秉承司法為民的初心,本次調解得到了原、被告雙方的一致認可。雙方收到調解書后即解除了婚姻關系,節約了時間成本,還免了案件的訴訟費等的其他支出。下一步工作中,從江法院將繼續以飽滿的精神狀態為群眾提供更方便、更高效、更暖心的調解服務,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王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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