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穗縣人民法院又審結兩起因出借、出售銀行卡給他人進行轉賬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被告人楊某、張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七個月,并處罰金。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并在庭審中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很后悔,為了貪圖一點利益,實在不值得。
據了解,上述兩個案件的被告人楊某、張某某在利益的誘惑下,明知其銀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銀行卡通過出借、出售給他人。后經查實,二人出借、出售的銀行卡均被用于為電信網絡詐騙轉款使用,二被告人銀行卡轉賬銀行流水分別高達40多萬、50多萬。法院經過審理后,綜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節等,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你出租、出借、出售的銀行卡一旦查實被用于實施網絡犯罪活動,涉嫌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再次提醒廣大群眾,切莫貪圖小惠小利,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微信賬號、支付寶賬號等出租、出借、出售給他進行轉賬匯款,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兇”。(袁雪維)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