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入推進訴源治理工作,近日,
雷山法院“嘎百福調解室”成功調解了一起因酒后無故毆打陌生人的侵權糾紛。經過長達三小時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自愿賠償原告龍某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該案得以妥善調結。
前段時間,李某與朋友在某夜市聚餐并飲酒。餐后,醉酒的李某神志不清,在行至公交站臺時,對素不相識的龍某拳打腳踢,龍某躲閃不及,被李某打得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以致住院治療八天。當日被打傷后,龍某立即報警,期間李某還存在阻礙民警正常執法的行為,其最終因尋釁滋事、阻礙執行公務被當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百元。
“我當時也是醉酒才惹事的,而且我都被關了,為什么還要我賠償他,我不愿意!”事后,龍某多次找到李某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無奈之下,龍某一紙訴狀將李某起訴至
雷山法院。
立案時,法官了解案情后,發現該案糾紛雖小,但若不及時妥善處理,將使雙方矛盾激化,積怨更深。為此,立案庭法官隨即通知當事雙方到該院“嘎百福”調解室進行訴前調解。一開始雙方的態度都十分強硬,互不相讓。于是,調解員耐心并向雙方當事人講法律、講道理、講后果。
“醉酒不是免責事由,隨意毆打他人屬于尋釁滋事,輕則賠償、重則判刑……”經過特邀調解員對當事人長達三個小時的調解,最終雙方冰釋前嫌,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龍某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2985元,并當場兌現。事后,龍某感動地說:“感謝法官和調解員,這個事我多次自行協商,卻都不成,一來到你們‘嘎百福’調解室就把事情解決了,這下我可以安心的去忙我的事情了。”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