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銅仁市首例危險作業案,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8年10月,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合伙共同出資在碧江區火車站廣場規劃區經營某商務賓館。2019年7月,因該賓館在建筑設計、消防設施設備等方面存在多項消防安全問題,碧江區消防救援大隊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在利益驅使下,共同決定將該賓館繼續經營。
2023年2月27日,碧江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該賓館作出停產停業,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對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并未引起充分的重視,在繳納罰款后,共同決定繼續經營該賓館。6月14日,碧江區消防救援大隊向孔某某發出《催告書》,責令孔某某于2023年6月29日前履行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內容。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對《催告書》置若罔聞,拒不執行《催告書》,仍然共同決定繼續營業。
7月3日18時,該賓館605房間發生火災,因消防設施缺失,未能在第一時間內發現并控制火情,直到在一樓值班的工作人員聞到焦糊味后才發現火災,所幸報警及時,碧江區消防救援大隊趕到現場將火撲滅。此次火災事故造成房間內部分設施、物品燒毀。
碧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關于“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的規定,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共同合伙經營某商務賓館,經碧江區消防救援大隊責令停產停業而拒不執行,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節,案發后真誠悔罪,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決定對三被告人均宣告緩刑。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后新增的一項罪名,屬于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該罪并不要求危害后果發生,只要達到“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即構成犯罪。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從以前的事后追責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追責,將“懲惡于已經”和“防范于未然”相結合。
此案的審理,碧江區人民法院結合了全國消防日“預防為主、生命至上”的主題,庭審還邀請了相關行業企業的120余名經營者參與案件旁聽審理,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引導企業依法經營、安全生產,為碧江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下一步,碧江區人民法院將持續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通訊員: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