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71年出生,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2005年1月份,還是小伙的江某經人介紹認識一女張某,二人相處2個月后便跑到當地鎮政府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兩人生下一個孩子。之后,因為感情不和,張某前前后后離家好幾次,2010年4月張某再度離家后至今未歸,同時關閉通訊工具,自此杳無音信。
江某多方打聽苦苦尋覓無果后終于死心。今年2月,他準備向三門法院起訴離婚。立案的時候,法院讓江某到公安機關調取妻子的身份戶籍證明。
江某便跑過去調取,這一調查竟然發現妻子當年用來結婚登記的身份證號碼是假的。這么多年,睡在自己身邊的人是誰都沒弄清楚,而最讓江某頭疼的是,法院告訴他沒有明確的被告是無法通過訴訟途徑離婚的。
為此,今年4月,江某向當地民政局提出申請,請求撤銷結婚登記,而民政局審查后認為該登記是江某所在鎮政府作出的,故不予撤銷。
思前想后,江某認為,當時兩人是在鎮政府辦的結婚登記,妻子冒用假身份證登記,可見登記時鎮政府審查不嚴,該結婚登記有瑕疵,從而造成其無法順利辦理離婚手續。為此,江某就將當地鎮政府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即鎮政府當時具有辦理婚姻登記的法定職責。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本案中,鎮政府對張某身份的審查,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識別其真實身份,導致其利用虛假的身份取得了結婚登記,由此導致事實認定錯誤,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了被告鎮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見習記者 謝盼盼 實習生 吳洪 通訊員 楊甜甜 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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