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上發布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該視頻的內容將葉挺烈士《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該視頻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聯網平臺上發布傳播后,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予以轉載報道,引起了公眾關注和網絡熱議,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
法院認為,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后在獄中創作的《囚歌》充分體現了葉挺烈士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了全民族的廣泛認同,已成為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葉挺烈士享有崇高聲譽的基礎。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該視頻篡改了《囚歌》內容,褻瀆了葉挺烈士的大無畏革命精神,損害了葉挺烈士的名譽,不僅給葉挺烈士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
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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